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等4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更好地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租)房消费者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守法的房屋交易市场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4个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工作中如有问题或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胡慧馨,0991-284412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杨 坤,0991-2811890(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