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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草案)供热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

来源:城管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点击数:

按照自治区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处罚。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条例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拟举行《条例》(草案供热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会,现范围内遴选参会代表,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中有关供热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意见和建议。

二、报名范围

关注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或认为与听证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均可自行报名参加,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推荐听证代表参加。报名参加的听证代表或旁听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供热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有一定了解,听证代表有意愿对条例》草案中有关供热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发表听证意见;

(三)能够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四)同意公开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三、听证人员产生方式

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0名。报名人数超过10名的,将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领域、报名顺序等综合因素确定听证代表,并逐一通知。听证代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听证会确定旁听人员10名,将邀请自治区人大、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媒体等旁听听证会。

四、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67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23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议室召开。听证代表应当提前准备书面发言材料,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参加听证会,并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依据

五、报名方式

即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报名可自行下载填写《供热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者信函等方式报名。以单位名义报名的,还应当附具单位委托授权书。

联系人:杨海华        联系电话:0991-2817073        

电子箱:zjtcgc1405@163.com

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121204,邮编:830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供热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报名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供热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202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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