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新疆监管局
2026年3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规范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按时足额发放环卫工人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城〔2025〕39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依法委托环卫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环卫企业)承担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冰雪、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及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环卫项目)的,其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环卫企业在环卫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本细则所称环卫工人,是指依法在环卫项目中从事相应作业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人工费用,是指依据环卫服务合同,由采购单位支付的本项目环卫工人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卫工人工资支付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环卫服务费用分账管理,实现工资支付全过程监控,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环卫工人本人。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及市场主体在环卫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环卫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约定和拨付等情况,督办因人工费用未按约定拨付导致的拖欠案件。指导环卫企业建立环卫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全面收集完善管辖范围内环卫工人基本信息,动态更新环卫工人名单,掌握环卫企业用工、考勤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督促环卫企业将相关数据上传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动态更新。依托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根据相关部门推送信息,对环卫企业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制度落实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及时处置平台预警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参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优化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环卫企业实名制信息、专户信息及工资支付等情况开展监控预警,形成预警信息及时推送环卫企业和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三)金融监管部门:指导辖内银行机构做好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和账号管理相关工作。
(四)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及各地州市分行:指导、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办理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业务。
(五)采购单位:承担首要责任,必须在服务合同中科学约定人工费用总额、拨付比例和日期,组织并监督环卫企业开立专用账户、签订第三方协议,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审核工资支付资料,监督工资发放,出具同意账户撤销文件。
(六)环卫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必须依法与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开立并使用专用账户,建立并维护实名制管理台账,编制并提交工资支付表,通过专用账户足额支付工资,申请并配合完成账户撤销;将实名制信息、专户信息及工资支付相关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及时动态更新。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服务保障责任,设立绿色通道,优化流程,便捷开户,规范管理专用账户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依据审核后的工资表及时准确代发工资,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第六条【机制建立】各地应当建立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拖欠工资预防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环卫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七条【工资调整保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卫工人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增长。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与撤销
第八条【费用核定】采购单位应当在签订环卫项目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人工费用数额或者比例、拨付周期和日期。在核定人工费用时,应充分考虑环卫行业季节性用工(如冬季清雪等)的特殊性,保障相应时段内的合理用工成本。
第九条【账户开立】环卫企业应当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应当规范,格式为“环卫企业名称+环卫项目名称+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后,采购单位、环卫企业、银行应当签订《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
第十条【账户备案】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环卫企业应当将账户信息及三方协议等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附件2)。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账户管理】环卫企业在同一地(州、市)有多个环卫项目的,可以按项目分别开立专用账户,也可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实行分账管理。分账管理的,应当建立分账管理台账并报备。银行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环卫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账户撤销程序】环卫项目服务期结束或者终止、采购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且不存在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形的,可以撤销专用账户。撤销程序如下:
(一)环卫企业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并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附件3);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环卫企业向采购单位出具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承诺书(附件4);
(三)采购单位核实无误后,向银行出具同意撤销专用账户的书面通知(附件5);
(四)银行依据通知办理销户手续,账户余额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采购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备案。
第十三条【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专用账户:
(一)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案件的;
(二)环卫工人因工资支付问题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
第三章 人工费用拨付
第十四条【拨付要求】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拨付周期和日期,按时足额将工资拨付至专用账户。
因采购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服务费导致环卫工人工资拖欠的,采购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服务费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环卫工人工资。
鼓励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动态调整人工费用拨付额度。
第十五条【资金临时追加】因环卫项目服务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时,环卫企业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采购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六条【合同补充】环卫项目开始后,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等需要修改的,采购单位可与环卫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拨付异常处理】银行发现未按约定拨付工资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环卫企业和采购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支付流程】环卫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流程支付环卫工人工资:
(一)依据实名制考勤记录,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环卫工人本人签字确认;
(二)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5个工作日前,将工资支付表、考勤表、当月服务总量等材料报送采购单位审核;
(三)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环卫企业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材料送交银行;
(四)银行应当在约定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环卫工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工资发放后,环卫企业应当向采购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工资代发凭证。
第十九条【工资支付要求】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代发至环卫工人本人银行账户;
(三)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环卫企业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环卫工人银行卡、社会保障卡。环卫工人可以使用本人已有的银行卡或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领取工资,银行不得强制要求重新办卡。
环卫工人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第二十条【实名制管理】环卫企业应当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并动态维护《环卫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环卫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卡号、进退场时间等基本信息。登记环卫工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信息保持完全一致;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或者手工记录方式建立真实、完整的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应当按月由环卫工人本人签字确认;
(三)实名制管理台账应当定期报送采购单位核验,相关资料应当保存至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预警
第二十一条【监控预警】各地应当依托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数据信息,实现动态监控。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应当及时预警并按照职责分工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畅通“12333”“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涉及环卫工人工资支付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行为规范】各相关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环卫工人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四条【信用激励与约束】将支付工资情况纳入环卫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信用良好的环卫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主体】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