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我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20家单位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已于2026年2月1日到期,且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经营性自建房相关管理办法,为保持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政策的延续性,我厅在前期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10日前通过传真或邮箱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人:曹文豪,0991-2810209(兼传真) 电子邮件:xjzfzx@126.com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