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治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管理,优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有关单位于2026年5月22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挂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新建规〔2026〕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从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随着自治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数量日益增多,在繁荣商业、传递信息的同时,也出现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虽有原则规定,但缺乏针对自治区实际情况的具体管理细则。制定《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指示精神,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具体举措。
(二)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现实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年来,因设置不当、维护不力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通过规范制度明确设置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设置和维护要求,对于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明确管理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涉及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教育(语言文字)、党委宣传、统战(宗教)、民委等多个部门。《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机制,有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文化品位的有效手段。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制度引导其设置与城市风貌、区域功能、人文特色相协调,鼓励个性化、精品化设计,规范内容审查(包括语言文字使用),对于避免“千篇一律”、塑造独具特色的城市形象,维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二、制定依据
《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八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新疆消防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7〕19号)《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设置原则(第一至三条)。强调设置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统筹规划、安全美观等原则,内容须合法合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符合用语用字规范。
(二)厘清各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主管职责,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同时明确宣传、统战(宗教)、民委、财政、文化旅游(文物)、消防等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鼓励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第六条)。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明确单位和个人可对违规情形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处置,保障设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四)鼓励制定工作方案(第七至八条)。鼓励各地编制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工作方案,明确编制要求,强调与城市风貌等相衔接,鼓励设置公益广告及创新设计等。
(五)细化设置规范和要求(第九至十三条)。分别对特殊保护区域、共用建筑、电子显示装置、车身广告、工地围挡等不同情形下的设置要求作出规定。明确禁止设置具体情形。对连锁经营、老字号店面设置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提出特别要求。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
(六)规范许可程序(第十四至十七条)。明确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实行许可管理。规定许可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变更程序、有效期限及延续要求。
(七)强化安全管理和维护责任(第十八至二十条)。确立设置人为大型户外广告安全维护责任主体,明确日常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排除的具体要求。规定设置人安全检测要求及主管部门的巡查监管职责。同时明确与相关法律责任衔接。
(八)明确相关用语含义和实施日期(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对“户外广告”“宣传品”“连锁经营”进行解释。明确《管理规定》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