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教育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八师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挂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和张挂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管理,优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中心城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管理活动。
第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载体立面风格、区域规划功能、城市人文特色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视频、用语用字、符号、图案应当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疆中心城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心城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师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车身及道路两侧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的内容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
宣传、统战(宗教)、民委、财政、文化旅游(文物)、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设区的市、师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宣传、统战(宗教)、教育(语言文字)、民委、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管理信息横向互通机制,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有关职能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七条 鼓励设区的市、师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工作方案。
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工作方案,可以结合旅游路线、景点分布合理布局广告设施,服务旅游产业发展。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交通主干道、城市出入口及重要敏感区域,宜明确设置标准和管控要求,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区域功能、经营业态、自然人文等因素,明确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区域,并宜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公益广告,明确布局要求。
鼓励原创性、新颖性、个性化设计,提升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的辨识度、精美度,避免同质化。
第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衔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符合工作方案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指导监督、规范设置。
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产生声音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的安全行驶。
在供电、供气、供水、电信等设施或者管线周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影响设施使用、管线安全。
利用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影响乘客乘坐、车辆识别和行车安全;出租车顶灯等车载广告的亮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利用工地围挡、公共交通站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影响行人安全、行车安全、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宣传品: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影响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六)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违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扬非法宗教活动等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连锁经营机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店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可以沿用统一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利用市政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国有公共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产生的收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7〕19号)管理。
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三条 做好爱国主义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主题公益广告内容策划和发布工作,因举办重大活动、应急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张挂、张贴宣传品。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师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擅自变更设置人、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内容等许可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有关设计文件;
(五)大型户外广告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六)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七)连锁、加盟授权资料(如涉及加盟、连锁时需要)。
第十六条 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四)张挂、张贴宣传品有关设计文件;
(五)安全承诺书;
(六)涉及举办活动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七)所利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和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师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或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拆除。
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规格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审批编号。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是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保持大型户外广告的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户外广告应确保刊播内容安全、播出安全;
(二)在设置、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大型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褪色严重、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四)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出现黑屏、坏点、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五)大风、暴雨(雪)、地震等灾害预警期间和灾害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六)其他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市容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参照国家、自治区户外广告相关标准定期开展安全检测。
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安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检测单位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抽检;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大型户外广告的集中安全检查和整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二)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图、文为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实物造型、宣传设施等。
(三)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