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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1日 点击数: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统一执法裁量尺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2026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印发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修订)》)。为便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规范执行,现就《裁量基准(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试行)》)自实施以来,《裁量基准(试行)》有效规范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尺度、明确了执法逻辑、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对增强执法公信力、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执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基层执法部门反映部分行政处罚事项有缺失、部分违法情形描述不够精准等问题,致使部分执法场景缺乏明确裁量依据,影响了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加之《裁量基准(试行)》有效期已满,为解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修订《裁量基准(试行)》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裁量基准(修订)》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主要包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

自治区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所有修订内容均严格依据上述规定,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规范实施。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修订)》涵盖工程建设、房地产、城市建设管理三大领域,在《裁量基准(试行)》基础上,共修改裁量基准126条377处,新增51条,删除2条,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一)工程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方面新增“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等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方面新增“勘察关键岗位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留存勘察过程影像资料”“未归档勘察原始记录”等违法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细化“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未按规定检验建筑材料”“不履行保修义务”“未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新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3项违法行为同时将“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的时限与违法情形相关联,增强可操作性。

二)房地产领域。中介服务方面完善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经纪机构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违法行为,新增“房地产经纪机构虚假宣传”“未实行房屋租赁备案”等违法行为;房屋交易方面,细化“一房多售”“未明示房屋节能措施”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交易乱象的惩戒力度,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三)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城市设施管理方面细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擅自拆除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明确“是否限期恢复原状、是否造成设施损坏”的处罚差异;环境治理方面完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运输遗撒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理污水”等违法行为;市容环卫方面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增包括“建筑物涂写刻画”“临街工地未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带泥行驶”等高频违法行为,贴合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需求;市政公用方面细化“燃气经营者违规供气”“排水户未取得许可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按“是否限期整改、是否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分档,强化对燃气、排水等市政公用领域的安全监管。

、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处罚幅度的划分逻辑本基准以“三档划分”为基本原则(一般、较重、严重),部分复杂违法行为按“四档划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划分依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阶段(如招标、施工、竣工等)、整改情况(如是否限期改正、是否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如是否造成安全事故、是否影响公共利益)、违法次数(如初次违法、多次违法)等,确保裁量标准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二)关于与其他裁量基准的衔接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出台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如吊销资质证书、特级企业相关处罚),各地州市执法部门可直接适用;对自治区其他部门制定的相关裁量基准(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专项基准),若与本基准涉及同一违法行为,优先适用专项基准,确保不同部门之间执法尺度统一。

(三)关于此次新增的51条违法行为。主要覆盖个方面:一是环保(如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防治);二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拨付人工费用);三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如建筑物涂写刻画、运输车辆遗撒),填补了原基准的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