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兵团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自2026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建规〔2022〕13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