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于2025年11月25日联合印发《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从制定背景及过程、法律及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1999年4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由原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施行)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文)要求制定。多年来对强化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相关部门职责调整以及新疆城市建设快速发展,该办法规定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缴方式、使用方式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需要。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行为的收费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2025年8月至9月,分别征求自治区5个相关厅局、14个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核、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该《办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等法规和政策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一条。第一条阐述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部门职责;第四条明确了收费条件;第五条明确了收费标准;第六条明确了挖掘修复行为限定要求;第七条明确了收缴方式;第八条明确了收费标准制定部门;第九条明确了收费管理要求;第十条明确了参照执行范围;第十一条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