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1年3月,我厅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试行)》(新建建〔2021〕8号),在部分地州启动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
三年来,我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自治区建筑市场实际,在原指导规则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导规则(修订稿)》)。
二、修订过程
2022年12月,我厅组建自治区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课题组,坚持问题导向,组织编制《指导规则(修订稿)》初稿,其间多次赴喀什地区、克州、阿勒泰地区等试点地州调研了解试点情况,同时赴浙江、江苏、安徽等先进省市学习,深入交流“评定分离”制度实际应用情况。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我厅多次征求试点地州意见建议,不断对《指导规则(修订稿)》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1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征得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及专家意见53条,采纳36条,未采纳17条。2025年4月,结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我厅组织行业专家论证,进一步完善《指导规则(修订稿)》,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指导规则(修订稿)》将有力提升定标决策的公平度和透明度,有效破解当前“评优不定优”的实践难题。
三、主要内容
《指导规则(修订稿)》共五章三十五条,以及六项附件。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五条)。主要包括《指导规则(修订稿)》制定依据、定义、原则、决策约束机制和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明确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的范围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重点强调了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机制等相关事项应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旨在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第二章“评定分离”方案确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共六条)。主要包括定标方案和评标方法的制定要求、明确了评审因素和定标候选人推荐要求及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明确了定标方法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定标方案中公布,供定标委员会在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同时,对于“价格竞争定标法”,明确规定适用于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技术及性能标准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第三章评标(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共八条)。主要包括评审范围、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否决投标、问题澄清等内容,明确了评标报告的具体要求、应当记录的具体内容、评标结果公示的相关要求、评标过程中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的具体情形和相关要求、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宜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针对“问题澄清”有关内容,明确“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定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针对“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情形”有关内容,明确了将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质疑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重新招标的情形。
(四)第四章定标(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共八条)。主要包括定标委员会组建、备选人员、定标核查及定标会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定标委员会及备选人员名单由招标人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并强调了相关名单的保密性;针对定标会议明确了定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清晰可见;针对“考察质询”明确了在原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的基础上限定了“最长不超过5日”;针对“定标备案”明确了定标报告和定标记录的内容,同时将定标报告、定标记录抄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五)第五章责任与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共八条)。主要包括“招标人责任、监督机制、保密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定标委员会职责、投诉举报的相关渠道和要求、标后核查的要求、发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存在涉嫌违反党规党纪、职务违法犯罪线索时的移交工作机制、办法的执行规定等内容。
(六)附件。主要包括《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样本)》、《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计票汇总表(样本)》、《定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工程名称)中标结果公告》、《定标报告》共6个参考样表组成,为招标人提供参考范式,结合对票决定标法的调整内容同步制定了附表2、附表3,方便各方主体使用。
四、修订亮点
(一)以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为核心,将有关事项纳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操作导则(修订稿)》明确将定标规则制定、定标委员会组建等相关事项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通过强调党组织领导下的集体决策和权力约束机制,倒逼“评定分离”招标方式下各方主体履职尽责,解决定标过程流于形式的问题。
(二)以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评定分离”定标规则。《操作导则(修订稿)》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为指引,详细阐明各项定标因素,引导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定标标准,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将“票决计分定标法”调整为“票决定标法”,精简优化定标方法,通过记名投票方式压实定标委员会责任,明确每名定标委员会成员仅能推荐一名定标候选人,且须在选票中详实填写推荐理由,使定标决策有依据、定标过程可追溯,责任主体更明确。
(三)以提高评标专家专业技术能力为遵循,进一步明确评标专家评审要求,压实评标专家公正履职尽责。《操作导则(修订稿)》规定评标专家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定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等要求,进一步压实评标专家责任。
(四)以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为导向,规范“价格竞争法”适用范围,高位推广“评定分离”+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模式。《操作导则(修订稿)》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要求,通过推行评定分离+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模式,整合专家资源,克服新疆地域限制,打破传统模式中评标专家评审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提升评标质量,降低廉政风险。
(五)以压实监管责任为切入点,规范“评定分离”责任监督与管理机制,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操作导则(修订稿)》通过规范定标备案流程,加大对招标人定标活动监督,压实招标“评定分离”属地管理责任。新增招标人负责制、监督机制、定标委员会职责、投诉渠道、标后核查、线索移交等内容,从制度层面强化“评定分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建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机制,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解读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解 读 人:吕小利
联系电话:0991-883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