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应用管理办法》(新建抗〔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疆处于印度板块和欧亚板块碰撞的前沿地带,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地震灾害导致的建筑物倒塌带来的风险隐患是威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大“短板”。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全疆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高烈度区的县(市、区)分布广,其中0.20g及以上县(市、区)占量高。在地震高烈度设防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用推广隔震减震技术,是提高建筑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心工程,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保障我区社会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人民至上、依法治疆、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隔震减震技术应用,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2014年住建部印发了《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要求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地震灾后重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我厅多次下发文件并专题研究,采取多种办法在全区大力推广隔震减震技术应用,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全区学校、幼儿园、医院、住宅楼、公共建筑等建设领域,以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南航新疆T4航站楼为代表的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已达5000多栋,走在全国先列。但在应用推广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和解决:一是需要明确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建筑工程的范围;二是需要明确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检测、使用维护等各方主体责任;三是需要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细化补充;四是需要对我区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梳理形成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五)《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通用规范》(GB55022-2021);
(六)《建筑隔震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JGJ360-2015);
(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八)《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
(九)《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3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第二章应用范围,包括推广范围和重点防御监视区要求;第三章主体责任和要求,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图机构等各方主体责任权力和义务;第四章设计要求,包括新建建筑设计要求和既有建筑加固设计要求;第五章施工和验收,包括施工要求、验收流程、竣工资料等,第六章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宣传培训等;第七章附则,包括用语含义、生效日期和解释权。
四、制定亮点
《办法》在制度层面健全完善了隔震减震技术应用中的监管措施,为加强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有力支撑。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项目工程各方质量管控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隔震减震技术应用范围,要求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新建“八类建筑”按照国家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并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应用范围进行细化,对一些使用功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明确应优先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办法》在主体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及建筑工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等责任,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在施工和验收方面,对隔震减震建筑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精细化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按照隐蔽工程要求验收;二是作为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要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子分部工程验收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是规范了隔震减震装置使用维护手册、隔震减震建筑标牌信息,对隔震减震装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及质量保修期限同发生质量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在隔震减震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解读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人:孙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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