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客观、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朱相荣
联系电话:0991-281938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4日
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客观、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为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专家评审、专项论证、监督检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厅”)负责自治区专家库的建立和监管,并依托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消防云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住建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技术活动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轮换使用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在消防云系统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为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长期从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等领域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电力、水利、交通、石化、能源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六条 受各级住建部门委托,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受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政策文件的制定、修订;
(二)受邀参与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三)受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验收现场评定、咨询、评审、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对相关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五)培训授课、学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及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六)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的事项。
第七条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热爱消防工作,愿意积极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四)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或具有消防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含原公安消防部队技术职称任职文件)、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有10年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行业、专业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
(五)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六)无学术不端、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行为;
(七)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相结合的方式。入库程序为:
(一)入库申请。专家如实填写《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并附其他所需提供的资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由所在地(州、市)住建部门在消防云系统确认意见后上报。
(二)入库审核。自治区住建厅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入库专家资格予以审核。
(三)结果公示。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自治区住建厅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提出人和被异议人。
(四)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准予入库,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电子聘书,聘用期为3年。
第九条 申请入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入库申请表》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扫描件;
(三)曾担任过的各类型评审专家的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
(四)个人所获专业奖项证明材料(近5年);
(五)反映业绩成果的相关资料;
(六)本人近期的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第十条 专家到届满期,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续约的专家可继续聘用,填写《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续聘申请表》(附件2),并在消防云系统申请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届期未满需退库的,由专家本人填写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并由本人签字,专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消防云系统申请退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有权获取承担任务的工作经费或报酬;
(二)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受委托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五)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各级住建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专家活动,明确清晰表明专家意见,对意见结果负责,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二)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委派函,并在委派职责范围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三)专家接受工作委托后,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先征得专家抽用单位的许可;
(四)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对策;
(六)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论证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
(七)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专家的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消防云系统更新信息,以免造成专家抽用延误;
(九)服从本办法的其他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将抽用专家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待遇:
(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培训事宜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二)开展日常监管服务、调研指导等工作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三)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专家抽取和评审论证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用人单位按需求从消防云系统中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八条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项目特别重大、涉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主管部门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技术服务活动不超过20次。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遵循回避原则。专家与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避免抽用。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会、专项论证会应成立专家组,所需专家应当根据工作任务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奇数(特殊建设工程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专题研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由抽取专家推选组长,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建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专家评审会、专项论证会,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选取专家组组长;
(三)组织查阅资料;
(四)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五)质询;
(六)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并在记录上签名;
(七)专家组表决,组长宣布专家组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提醒相关单位对评审结果发表意见,做总结发言。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专项论证应当形成纪要,并产生专家组评审结论性意见,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专项论证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消防云系统管理专家的个人信息、抽取情况、参与活动等,分析评估已入库专家发挥作用情况,根据专家的业务水平、履职情况,解聘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各地住建部门可向自治区住建厅报送增补、调整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住建厅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库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库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库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进行专业技术、法律制度、廉洁自律和职业素养等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建厅取消专家资格,被取消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被投诉举报并核查属实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漏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法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3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或找人替代承担有关工作的;
(七)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八)存在学术不端、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通报不及时,给专家抽用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建部门可建立本级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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