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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来源:建筑业发展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9日 点击数: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以下简称《计价标准》)及配套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执行《计价标准》《计算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依据《计价标准》《计算标准》进行计量计价的,应按本通知执行。其他计价活动可参照执行。

二、有关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标准》《计算标准》、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地勘水文资料、施工现场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以及补充清单项目、其他相关资料编制。

1.工程量清单内容。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组成,按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逐级编制,并在“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汇总(详见:附件3 表E.1.1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依据《计价标准》《计算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以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清单项目时,工程渣土(余方弃置)、工程泥浆运输处置执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执行我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计价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

编制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的清单项目时,若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若未提供图纸的,则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

编制模板工程清单项目时,按各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将模板工程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

3.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措施项目均应依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计算后,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各专业工程的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划分详见:附件1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的配套调整)

4.其他项目。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列项编制。危大工程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费(如深基坑支护、高支模支撑架等),应参考类似工程费用进行估算,列入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暂估价。

5.规费不再单独列项。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费用计取有关规定,分别计入人工单价和企业管理费。

(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计价标准》《计算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各地配套的单位估价表、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应结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实际情况和下列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根据招标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结合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价格确定综合单价;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招标人应结合市场价进行确定。企业管理费执行调整后的费率(详见:附件1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的配套调整)。 ⠼/font>

2.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确定清单价格。

单价措施项目应结合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及市场价格,以“项”为计量单位确定价格,确定后的价格应进行费用构成分析并列出明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总价措施项目按照各专业工程费用标准,以“项”为计量单位确定清单价格。

3.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含税)填写。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需要投标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如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参考类似工程价格信息分别确定各清单项目的服务费或费率并计价。施工技术专项措施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价。

4.增值税。增值税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为计税基数,乘以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

(三)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投标报价编制。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相关资料、《计价标准》《计算标准》企业定额和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信息自主报价,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和企业自主定价原则。

(五)工程结算与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计价方式办理工程结算。

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新建规〔2023〕11号)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过程结算的计量与支付。

合同中约定创建优质工程目标,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优质工程等级、计费标准进行结算。

(六)加强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国有投资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组织开展工程造价数据分析与指标编制,逐步形成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造价指标,为项目编制估算概算、合同签订、纠纷调解、工程结算等提供参考依据,为市场化计价模式奠定数据基础。

三、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知明确调整事项外,其余事项仍按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执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测算并发布含规费的人工单价、同步督促电子评标系统调整。各计价软件开发单位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更新软件功能。

(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强化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管,推进工程造价数字化建设,稳步落实市场定价机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施行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向自治区建筑业发展中心反馈,电子邮箱:xjjzyfzzx@163.com。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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