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有效遏制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强化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
二、报告方式和期限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报告以施工项目为单位,由该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以项目监理机构为主体,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并提交至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凡项目出现终(中)止施工的,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相应终(中)止该项目监理报告工作。
三、报告分类
监理报告分为监理专报(附件1)、监理急报(附件2)两类。
(一)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行为的,经项目监理机构指出(如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等),若责任单位拒不接受、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项目监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项报告。
(二)监理急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如不及时制止问题、隐患,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紧急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四、报告内容
(一)监理专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制止无效时: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而擅自开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以及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获批准而擅自施工;
(3)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6)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7)要求施工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8)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
(9)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
(10)项目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11)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对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实施监测。
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制止无效时:
(1)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中标人员不符,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到岗履职,经监理机构多次提醒仍未整改的;
(2)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有关国家、行业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施工的;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专家论证审查的,未经专家论证审查就擅自施工,或未按专家论证审查方案进行施工;
(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以及现场见证取样,且未按规将试样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
(5)检验批、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字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对施工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7)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
(8)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爬模和滑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筑起重机械未经检测、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或无安拆方案;
(9)未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
(10)未按规定落实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时:
(1)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签章不齐全;
(2)未参加地基验槽、基础工程验收;
(3)未参加图纸会审、未参加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以及拒绝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
4.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时:
(1)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
(2)未按规定收样检测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
(二)监理急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隐患;
2.施工现场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情形之一,或极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五、报告程序
(一)监理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监理工程师注册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理专报自相关单位拒不整改之日起3日内上报;监理急报可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监理工程师注册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责任,支持项目监理机构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工作;在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予以支持并督促现场整改;对于拖延、阻挠或干预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企业层级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与工程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支持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报告工作。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报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对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履行监理报告工作、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逐级将情况报送我厅。我厅将定期对全区监理报告工作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依照《自治区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不良信用登记确认。
(四)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项目监理机构以专报、急报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经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以专报、急报中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为准)后逐级将情况报送我厅。我厅将依照《自治区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良好信用登记确认。
(五)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理报告处置机制,对监理专报中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对监理专报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对监理急报中反映的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指派专人赴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督促消除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各地(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报告处置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监理报告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六)各地(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属地工程项目监理报告情况(见附件3)按季度逐级报送我厅,各地(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监理报告工作实施情况按年度报送我厅。
联系人:张卓真 联系电话:0991-2830155
邮箱:zac2822462@163.com
附件:1.监理专报
2.监理急报
3.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数据统计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16日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