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化水平,提高各地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我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指引(试行)》(新建法〔20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