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23楼
法定代表人:宋亚君
受委托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总站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徐波
为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厅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自治区住建厅本级可以实施的行政区域内可以行使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相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4月20日至2028年4月19日止。
四、受委托单位执法的要求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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