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zjt000000/2025-00008 发布机关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通文号 新建规[2025]7号
成文日期 2025-04-15 有效性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消防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点击数: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消防本质安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4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消防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消防审验)。

本细则是与《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除遵守《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外,还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厅”)负责监督和指导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工作。州、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划分辖区消防审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管理信息共享等机制,提高消防审验工作质效。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个人责任。

第六条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技术服务内容需要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条件,在能力范围内承揽业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住建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消防审验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对申报材料中签字确认的信息负具体责任。禁止采用造假、欺瞒、违规拆分项目等手段,规避或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类别要求。

因申报不实影响消防审验结论的,住建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已出具的消防审验文书。

第二章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一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经审查合格的,出具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

承担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等进行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进行抽查复核,并将抽查复核结果纳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对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工作细则》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地(州、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提请自治区住建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参与评审专家应当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负责。建设、设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十四条审查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时,地(州、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提请自治区住建厅组织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论证。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时限按照联合审查要求执行。

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应符合《工作细则》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现场评定。

十八住建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九 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对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功能完备、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禁止对项目人为拆分、化整为零,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实行联合验收的,验收时限按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其他建设工程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或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住建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一般项目范围(详见附件1自治区住建厅统一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般项目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告知承诺书。

住建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据承诺出具备案(告知)凭证,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一)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备案的;

(二)告知承诺备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的;

(三)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或者整改复查仍然不合格的。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备案(告知)凭证撤销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抽查比例(详见附件2自治区住建厅统一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二十 符合本细则十九第一款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可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按重点项目程序办理,抽查比例为100%

二十七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15个工作日内,选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依据《工作细则》及自治区关于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完成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密工程依法不予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

二十八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技术服务,做到全过程留痕,出具的意见、报告应清晰、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示、暗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意见、报告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十九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

三十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受委托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专家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以及为该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报告,可以作为住建主管部门出具消防审验意见的依据。

三十自治区住建厅建立自治区消防审验专家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地(州、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级消防审验专家库,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使用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开展消防审验工作,加强消防审验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并与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有效衔接。涉密工程依法可除外。

三十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消防审验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等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可免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三十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

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关于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新建消〔20226号)》执行。

三十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审验工作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消防审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六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过程资料整理归档,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事项办结后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纸质及电子建档归档。归档的原始资料应长期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可追溯。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细则20255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0417日公布的《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范围

      2.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抽查比例


附件1

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上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的地上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商业设施、金融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足浴、电竞酒店、密室逃脱、酒吧类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

(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五)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以外的IV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除外)

(六)丁戊类厂房、丁戊类仓库;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不属于一般项目。

附件2

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抽查比例

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查:

)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比例为100%

)其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为90%

)多层居住建筑抽查比例为30%

)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抽查比例为60%

)多层公共建筑抽查比例为70%

)高层公共建筑抽查比例为100%

)厂房抽查比例为80%

)仓库抽查比例为90%

上述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抽查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