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