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招投标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12-03 10:31 浏览量: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构建公开、公平、诚信、择优的建筑市场秩序,结合前期“评定分离”制度试点应用评估结果,以及各地评定分离制度应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区“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1.在全区范围内,设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支持招标人灵活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2.在地(州、市)全域内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的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3.在地(州、市)首府城市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的地区:喀什市、昌吉市

4.在试点范围内,除“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外,其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得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采用何种评标方式进行项目招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二)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主体责任,加强对招标人前期的培训力度,帮助其全面理解和掌握“评定分离”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要求,招标人应全面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各类信息,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过程公平和结果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定标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试行)》(新建建〔20218号),引导招标人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和标准,将定标规则事项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内容,做到研究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

(四)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建建〔20237号)有关要求,在技术标定性评审过程中,对拟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提供有效的技术咨询。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好对评标专家的一标一考核,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及流程,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确保评标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试点工作全程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项目的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核查定标方法选择、定标因素设置、定标委员会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定标理由的充分性、定标程序的合法性,通过约谈、发函、责令整改等方式,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行为进行纠正和规范。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曝光,按规定移交纪检、司法、公安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三、其他要求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非试点地区如需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可行的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厅,待审核通过后,视情况逐步有序开放试点范围。本通知自2024121日起执行,试点范围以此通知为准。

联系人:余潇    0991-8837426

电子邮箱:xjztbfwzx@126.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23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