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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公示

来源:房产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7日 点击数:

2025425日至531日,我厅按照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新疆建设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截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0条意见建议(有8条重复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满后又收到15条意见建议,共35条。经多次研究讨论,结合实际进行采纳及部分采纳共计28条(采纳9条,部分采纳19条),暂未采纳共7条。采纳及部分采纳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责及运行机制、业主权益保障等方面部分未采纳及暂未采纳意见建议主要集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划定、明确前期物业的合同期限等方面,主要是理由依据不充分或与上位法、相关政策相冲突具体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7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单位/个人

收到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1

******633@qq.com

物业收费高,物业不能满足业主需要,要求取消物业公司,由业主自由选择物业服务。

部分采纳对于取消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不能满足业主需要,可通过业主自治管理草案十八条业主投诉与处理条款进行解决。

2

岳*炼

建议保留2017版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条款

采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3

邹*

在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议增加:筹备组内产生分歧,应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解决,半数及以上筹备组同意即通过。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由业主推荐产生,依照业主推荐票多少依次产生。修改内容: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单数组成。

采纳,在草案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有相应规定。

4

在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条件】建议增加“自首位业主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且已交付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沿用2017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有相应规定,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5

在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参会】建议增加:当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幢、单元为单位,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事项,应幢、单元为单位,半数及以上业主同意即通过。

采纳,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参会中有相应规定。

6

在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任期】建议增加:物业管理委员会内产生分歧,应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解决,半数及以上筹备组同意及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由业主推荐产生,依照业主推荐票多少依次产生。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参照业主大会成立可制定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其内部分歧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解决。

7

建议结合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第三十五条【物管会等临时代行情况】两个条款综合考虑,对小区一定期限内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罚,考核等。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八十四条行政管理者责任有相应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8

建议保留2017版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条款

采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9

建议保留2023年3月20日-4月20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约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内容。

未采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10

建议保留2017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参会中有相应规定。

11

在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建议修改为“依法合规修建的配套设施设备”,或“依法合规规划的配套设施设备”。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程序中有规定。

12

建议保留保留对属于业主车位的相关内容。增加条例条文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二)地下车位的开发建设成本分摊到地上建筑物的:(三)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

采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13

荣*

在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议增加:筹备组内产生分歧,应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解决,半数及以上筹备组同意即通过。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由业主推荐产生,依照业主推荐票多少依次产生。修改内容: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单数组成。

采纳,在草案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有相应规定。

14

在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条件】建议增加“自首位业主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且已交付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沿用2017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有相应规定,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15

在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参会】建议增加:当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幢、单元为单位,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事项,应幢、单元为单位,半数及以上业主同意即通过。

采纳,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参会中有相应规定。

16

在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任期】建议增加:物业管理委员会内产生分歧,应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解决,半数及以上筹备组同意及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由业主推荐产生,依照业主推荐票多少依次产生。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参照业主大会成立可制定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其内部分歧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解决。

17

建议结合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第三十五条【物管会等临时代行情况】两个条款综合考虑,对小区一定期限内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罚,考核等。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八十四条已有规定。此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18

建议保留2017版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条款

采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19

建议保留2023年3月20日-4月20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约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内容。

采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20

建议保留2017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参会中有相应规定。

21

飞*

建议要充分体现业主的主体地位,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自治特性,依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内容。建议:第二款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要明确街道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的具体内容。

采纳,在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及乡镇职责中已相应规定

22

建议增加在较大小区新增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同步选举产生,3一5名业主组成,主要职责听取业主对业委会的意见建议,代表业主依法对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也可以在业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无法有效运转时,代行职责,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中已有相应规定。

23

建议要对未选举业委会小区的公共收益,有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如何用法规去保障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若物业公司非法侵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采纳,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共收益的公示制度。第三十四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有相应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有相应规定。

24

建议应当增加对前期物业合同期限的限制,不能是无期限合同,比如不应该超过5年。同时,明确业主大会依法成立,由于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物业合同应当重新进行签订,更好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部分采纳,《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九百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25

建议:增加一款,明确夫妻双方及共同居住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是业主。这样更好解决一方是登记人,但无时间精力参加业主大会,另一方,有意愿时间却无身份的问题。能更好地保障业主参与权、自我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十六条业主条款有规定,按照《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实践中可根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主张业主身份。涉及房屋所有权,地方性法规不宜统一规定

26

建议: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应当每年将业主入住情况书面报送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业主已入住”的条件。

采纳,已在草案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条件有相应规定,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进行修改

27

建议将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可以向街道申请查询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人每年报送的小区业主入住情况书面材料。书面申请的,应当予以书面回复,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启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申请和启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采纳,已在草案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有相应规定。

28

建议将原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物业服务人从小区公共收益中承担。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中有规定。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是全国性的普遍规定,例外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29

建议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除首次业主大会或特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召开外,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由负责组织召开的筹备组(工作组)或业委会进行公告。

采纳,《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修订)第八条和第十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之外,在草案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中有相应规定。

30

建议原第三十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中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票的方式。书面表决票可以采取设置密封票箱回收、入户签收、微信小程序及电子邮箱表决等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票无法送交业主签收的,可以采取业主微信群发布、入户门张帖通知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业主送达参会表决信息,视为书面表决票的送达。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方式中有相应规定

31

建议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按照规定将大会表决票送达业主的,业主在规定期间内,未参加投票表决的,除首次业主大会,其投票权数可以按弃权票计入大会表决票中外,其投票权数可以计入大会参与票及实际投票表决的多数意见票中。但实际投票权数不能少于总投票权数的三分之一。未参加投票表决,计入大会表决票及实际投票表决的多数意见票的相关情况,业主大会应当予以公示。

部分采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共同表决事项、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参会中有相应规定

32

建议增加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无法正常运转,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组织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部分采纳,已在草案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中已有相应规定。

33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除第一句外,基本上无法实现,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部分采纳,在草案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职责有相应规定

34

建议原第三十六条业委会备案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业主大会决议,申请刻制印章证明。

采纳,在草案第二十八条业委会备案中有相应规定

35

叶*明(厦门业协研究院)

建议保留2017版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条款

暂未采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