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地震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发现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存在一些理解偏差,为确保《条例》完整准确贯彻执行,避免因条文理解差异导致标准不一情况,结合全区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通知》,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5年9月16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玲玲,0991-2823496(兼传真)
电子邮箱:1583630893@qq.com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9日
附 件
关于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通知
各地、州、市XXX: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贯彻落实中,发现各地存在一些问题,为确保《条例》在我区完整、准确、全面执行,避免因条文理解差异导致执行偏差,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八条
(一)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依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危险地段两侧各规定范围划定为“只拆不建带”,仅限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及其他休闲场所。对于有活动断层探测项目成果的县市,可将成果应用于这一范围。
(二)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一般类民用建设项目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要求避开主断裂带,对新建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自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相关抗震设计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关于《条例》第十一条
(一)场地勘察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对地段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设甲、乙、丙类建筑。
(二)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规定,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乘以近场效应的放大系数,发震断裂两侧5km以内宜乘以1.5,5km以外10km以内宜乘以1.25)。对竖向地震敏感的结构(大跨度、长悬臂和超高层),尚应进行竖向地震为主的分析与验算。竖向地震动参数的近场放大系数按本条的规定取值。
(三)对设防地震作用下需要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等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设计时,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乘以近场效应放大系数,发震断裂两侧5km以内宜取1.25,5km以外10km以内不小于1.15。
(四)高层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考虑近场效应增大系数不同取值时,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进行审查。
三、关于《条例》第十六条
(一)所指“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含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教育院校和各类成人教育院校,学校“建筑”指宿舍、食堂、教学用房、学生活动中心(礼堂、会堂)和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建筑。
(二)所指“医院”建筑,除包括《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规定的医疗建筑和医院附属用房,尚应包括残疾人康复中心,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住院用房;医院附属用房应包括食堂、设备用房等建筑。
(三)所指“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机构。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当对养老机构建筑面积超过该单体建筑面积50%、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养老机构床位数超过20床,该部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和以老年人为主开展活动的设施(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等),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判定及相关资料引用咨询,有关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以正式公函形式向自治区地震局提出。
四、关于《条例》第二十一条
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采用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的地震动参数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并按重点设防类进行加固,宜优先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五、关于《条例》第四章
(一)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和村庄规划以及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宅基地规划时,应当避开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当位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采取加强措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推广农村住房抗震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规范农村住房空间布局以及在地基和基础、上部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抗震措施和细部构造做法,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体现当地特色的建筑抗震设计和施工技术;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抗震防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建筑工匠的抗震设防技能培训,提高其抗震设防施工能力。农(牧)民建设二层及以下住宅,可选用抗震标准设计图集,也可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时可按照图集或设计要求自行组织施工,鼓励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设施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自治区教育厅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自治区地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