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快打造规范高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我中心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清单》)。
一、起草背景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提出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支付中标合同价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重要职责,直接影响到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的发挥。近年来,通过对各地州开展招投标调研服务、业务指导、双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发现,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多数招标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自身职责不清晰、招标程序不规范、招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去年以来,我厅出台的《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措施》等制度,对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要求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在此背景下,我厅以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为基础、以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为切入点,起草了《主体责任清单》。
二、起草过程
今年年初启动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于3月3日、3月20日两次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吸收采纳专家的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4月16日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集各地州建设主管部门、社会各方主体意见建议。随后于6月23日、11月24日再次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会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主体责任清单》围绕标前、标中、标后3个环节,明确了20个事项,提出了98项工作要求,列出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系统梳理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也为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招标投标全链条监管提供了参考依据。
(一)标前环节。包括招标人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落实招标制度,确定招标组织形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发布招标计划等2个事项25项工作要求,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履行的程序,对健全招标人内部议事决策机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不招标的情形、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标中环节。包括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示、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审查评标报告,公示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10个事项53项工作要求,对规范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合理选择评标标准和评标方式,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招标人代表,评标报告审核,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标后环节。包括合同订立、履约管理、招标档案管理、标后评价、终止招标及重新招标情形、处理异议及投诉等8个事项20项工作要求。对招标人订立合同的程序、禁止订立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合同履约跟踪监督,招标档案管理,标后评价,终止招标及重新招标情形,异议投诉处理,招标人串通投标及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主体责任清单》也明确了两个注意事项。一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废止或修订后,清单将同步动态调整。二是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招标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