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在自治区新建住宅工程中强化落实“先查验后交付”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关于在自治区新建住宅工程中强化落实“先查验后交付”制度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新建住宅项目工程质量问题、交房纠纷矛盾日益凸显。部分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存在质量把关不严、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导致购房业主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渗漏、裂缝等质量缺陷,引发群众投诉和交付矛盾。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工程交付质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先进省市经验做法,决定在自治区新建住宅工程中强化落实“先查验后交付”制度。强化实施该项制度,是立足我区实际、聚焦群众关切和急难愁盼提出的创新举措,通过让群众从买房到收房,全过程了解房屋质量状况,提前解决质量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提高住宅工程品质,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本《通知》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第1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质〔2024〕2号)等,同时还参照了北京、上海、山东等兄弟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由强化落实“先查验后交付”、业主可自愿引入验房师参与住宅查验、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和4份附件组成。
(一)强化落实“先查验后交付”。一是明确了什么是“先查验后交付”制度,即指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合同约定,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手续前,组织已签订购房合同的预售业主对其所购住宅套内部分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空间尽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前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完成整改,竣工验收后进行住宅交付的制度。二是明确了实施对象,实施“先查验后交付”的工程项目为2025年11月1日后组织开展分户验收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三是明确了实施“先查验后交付”的前提条件、预先告知、现场查验、问题整改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
(二)业主可自愿引入验房师参与住宅查验。一是明确了验房师职业定义,即指接受客户委托,使用量具、工具及仪器,查验房屋质量及其附属设施、装置的观感和使用功能,并提供查验报告的服务人员。二是鼓励业主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验房师开展住宅查验工作,同时,鼓励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等行业协会(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验房师从业培训,建立验房师信息库和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方便业主查询验房师信息和开展相关委托服务。
(三)工作要求。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提升住宅交付质量,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二是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要求;三是要扎实做好宣贯工作,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形式,主动宣传讲解政策内容,提升群众知晓率。
(四)配套附件。《通知》配套附有查验工作流程图、住宅工程业主查验告知书(内附查验要点)、查验工作记录表、验房师参考服务内容及工作流程4个附件,为各地、各企业、各项目和广大业主强化落实“先查验后交付”制度,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各环节的重点事项,提出了规范化、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解读电话:0991-881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