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共造成54人不幸罹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时间对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随后印发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要加强地方立法。
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目前没有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我区也没有房屋使用安全的专项法规、规章,因此研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各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迫在眉睫。
问:《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深入调研,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参考兄弟省市先进工作经验形成了《办法》初稿。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研讨,分别征求自治区20个相关厅局、14个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核、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实施。
问:《办法》的起草依据有哪些?
答:《办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依据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依据的国家标准规范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并参考了浙江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山东省、上海市等兄弟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先进做法。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日常管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学校校舍、医院、公共文化场馆等各类房屋。
法律、法规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军事管理区、宗教活动场所、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防雷安全和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电梯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问:《办法》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对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别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教育、工信、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问:公众发现房屋使用安全违规行为如何投诉举报?
答: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向政务热线12345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问:《办法》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
答: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双方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履行哪些具体责任?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四)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与抗震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维修和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筑区划实行物业管理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协议的约定承担,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房屋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经业主大会或代业主大会职责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问:《办法》对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何查询房屋相关技术资料?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建筑平面使用功能、房屋设计年限、房屋结构、楼面荷载等相关资料。
问:《办法》禁止了哪些房屋使用行为?
答: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屋)面荷载;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违法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扩建地下室;
(五)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问:《办法》对房屋装修活动作了哪些要求?
答:房屋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
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告知房屋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修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限制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在哪些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答:房屋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一)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二)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三)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四)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五)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六)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七)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问: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问:《办法》对鉴定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承担安全与抗震鉴定的范围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划分,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范围不受限制,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承担中小型工程鉴定工作;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技术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
问:《办法》对鉴定机构的基本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安全性和抗震性能鉴定结论,给出处理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问: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后,责任人应如何治理?拒不治理会有什么后果?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采取禁止入内、贴封条、张贴警示标语等应急防范措施。
问:在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中政府职责是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处置房屋安全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跟踪督促和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问:《办法》对危房加固作了哪些要求?
答:经鉴定房屋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屋加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房屋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房屋加固工程竣工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问:《办法》对危房拆除作了哪些要求?
答: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自建低层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问:房屋安全鉴定和隐患治理费用由谁承担?
答: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问:《办法》对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作了哪些要求?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与抗震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热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解读人:曹文豪
解读电话:0991-28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