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多年来,经过不懈努力,我区建立了区、地、县三级监管体系,推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三级责任落实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市场动态核查检查机制,完善了施工现场监理从业人员配备、项目监理工作监督检查、监理行业信用评价等标准体系,为保证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有效保障工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工程监理行业自身也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市场恶性低价竞争现象比较突出、部分项目监理机构受制于其他工程参建主体,不能很好依法履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到位差,监理作用发挥不理想,部分监理人员还存在不廉洁执(从)业行为等。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堵点”和“痛点”。因此,为切实加强我区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有必要制定一系列导向性措施来推动我区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从政策沿袭和政策落实角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创新工程监理制度”“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更是对“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和“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系统明确的措施,并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不断深化。为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充分发挥监理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用,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我们研究制定《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新疆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九)《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XJJ088-2018(2019年版))
(十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建建〔2021〕3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六)《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新建规〔2024〕1号)
三、起草过程
我处从2024年7月正式开始《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在对当前我区监理行业自身及外部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全面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文件对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要求和导向,参考了内地先进经验,与疆内大型工程监理企业专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梳理、汇总和采纳合理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拟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全面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近年来国家关于工程监理管理的最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责任导向,围绕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13条具体措施,梳理为五个的方面。
(一)明确工程监理法定职责内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是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当前一些地方盲目扩大监理责任,导致监理因过多承担非法定职责而无法聚焦主业主责,影响了监理作用的发挥。明确监理的法定职责范围,有利于其更好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二)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明确提出推进监理招标评定分离,给予建设单位从评标推荐备选名单自主确定中标监理单位的权利,遏制恶意低价中标。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用于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法定(合同)职责所需费用,为工程监理依法依规履职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三)规范项目监理机构自身工作。从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规范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和规范项目监理工作入手,对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标准化配置、人员执业条件、变更规则和到岗率、项目监理履职行为和工作质量考评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工程监理依法依规履职提供具体明确要求。
(四)强化政府对工程监理的监管。运用新疆工程建设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监督;推行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职行为监督;实施两场联动、联合惩戒,加强监理行业信用管理及监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打“挂靠监理”、“同体监理”及“签字监理”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五)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严格执行强制监理规定;鼓励监理单位强化现场智慧监理能力,提升现场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鼓励大型监理单位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发挥监理作为政府监管延伸的社会化作用,探索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解读人:张卓真
解读电话:0991-283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