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法定要求,同时衔接《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号)对“自治区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试行细则(新建规〔2022〕3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细则》(新建规〔2025〕1号),旨在通过压实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自主安全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变,从事故导向向风险导向转变,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37号)
7.《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 号)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9.《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标准规范主要有:
1.GB50870-20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三、《细则》的编制过程是什么?
2024年4月,《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截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区试行实际情况,研究修订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2日至11日,通过自治区住建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未采纳。2025年1月2日经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后通过,于2月5日印发并在住建厅官网公开。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细则》共分为三十六条。
第一至第四条:说明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本《细则》覆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托“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全区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至第九条:细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工程项目部在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职责。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工程项目双重预防机制,对全过程负总责,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但责任仍由建设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注施工安全风险重点部位,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协助、配合建设单位指导、检查施工单位相关工作。施工单位承担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工作的主体责任,由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管控风险,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职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职责,对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整改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特殊情况:依法无需监理的项目,其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至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提出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的定义及等级分别为一级风险(重大风险)、二级风险(较大风险)、三级风险(一般风险)以及四级风险(低风险);6类风险辨识因素的判定;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分别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以及当各风险等级应当采取的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中明确了建筑施工隐患的定义,提出了重大隐患的判定原则以及各风险等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参建单位和施工项目部对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要求和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至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对区、地、县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三十四至三十五条: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以及其他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明确本实施细则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解读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人:姬维天
联系方式:0991-2833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