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安委会印发《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 号)要求:自治区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快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对《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37号)
4.《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 号)等
三、起草过程
2024年4月,《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截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区试行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先进做法,研究修订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36条,约7400字。
第一至第四条;说明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
第五至第九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工程项目部在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至第二十一条;提出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的定义及等级划分原则、辨识因素、风险分级原则、风险管控要求等。
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建筑施工隐患的定义,提出了重大隐患的判定原则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等。
第三十至第三十三条;提出区、地、县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四至三十五条;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以及其他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明确本实施细则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解读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电话:0991-283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