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加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二次全会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织密社会安全风险防控网的重要举措。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具有规模小、数量多、施工周期短、隐蔽性强、安全管理薄弱等特点,各地在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监管难度大、难以全覆盖等问题。近年来,因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特别是因小型工程施工中违规动火作业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尤为突出,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凯信达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江西新余佳乐苑沿街商铺火灾事故均由小型工程违规施工作业引发,暴露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中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亟需加强监管,补齐短板弱项。由于涉及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条款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我厅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全面梳理、系统集成,并参照北京、深圳、福建等省市有关规定,形成《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构建起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闭环管理机制。
二、制定依据
(一)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
(二)本办法依据的标准规范主要有:《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等。
(三)本办法参照的外省政策性文件有: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编制过程
3月初拟定《关于自治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起草框架思路》。4月份起草完成《自治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在厅内部及部分(6个)地(州、市)住建局征求意见。6月份分别征求了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及14个地(州、市)住建局意见。7月上旬经厅内部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通过。7月底再次征求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意见。7月19日-31日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8月初先在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召开4场论证会,邀请部分乡镇(街道)、社区、有关单位、律师代表进行论证讨论。8月22日经厅内部法制审核通过。8月26日经2024年第七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0月1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10月16日自治区司法厅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10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11月30日自治区住建厅会同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联合印发。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5章23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安全生产教育、全民监督等内容。适用范围明确为“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乡村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管理原则突出“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街道(镇)网格化巡查为主,社区居委会巡查与物业服务企业、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主体责任共2条,规定了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第三章监管职责共6条,主要明确由自治区住建厅牵头会同应急、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并明确了各地(州、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镇)、居委会、物业企业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监管程序共6条,突出闭环管理,项目开工前应到街道(镇)进行信息登记,施工过程中街道(镇)应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强化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根据处罚权限依法处理或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到街道(镇)办理销号。
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为事故调查处理、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