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建规〔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住建部于2023年3月印发实施了新版《办法》,配套实施了《资质标准》,从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评审、提高技术人员要求、提高检测数字化应用水平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原《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新建质〔2018〕10号)已不适用当前建设工程要求,经充分调研我区检测行业发展现状,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相关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含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项内容:
(一)强化资质管理,规范资质申报。一是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增项、扩参、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资质申报事项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审查时限,明晰了重组、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资质继承原则。二是明确了检测机构设立分场所、分支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参数和人员要求、评审方式和不予批准的情形等内容。三是配套制定了《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列明了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检测方法和主要仪器设备,作为资质申报和审查时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检测能力的判定依据。四是进一步强化区外检测机构管理,明确了区外检测机构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检测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明晰了区外检测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承接检测业务等的相关要求。
(二)落实检测责任,规范检测行为。一是完善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合同签订、费用支付、见证取样、送检收样、试验检测、报告出具等主要环节的检测活动行为。三是强化检测活动信息化管理,明确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现场检测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实时记录现场相关信息、试验室检测视频影像应覆盖检测机构各场所地址的收样大厅、全部检测试验区域和已检样品留置处理区域等内容。四是规范跨区域质量检测行为,《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等专项和其他需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业务,不得跨地(州、市)进行委托。严禁检测机构无固定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所,以收样点方式跨辖区承接检测业务。五是统一虚假检测数据和虚假检测报告判定标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8类违法违规行为判定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监督部门提供可依据、可操作的检查标准。
(三)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重点。一是强化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二是明确监管重点,《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明确了10项检测机构重点监管内容和5项检测人员重点监管内容。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检测机构行业自律,规范检测行为,建立健全检测行业诚信体系。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检测机构应按照哪个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报综合资质及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均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要求,并应覆盖全部检测场所。
(二)申报资质的主要人员社保有何要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能否作为主要人员申报资质?申报资质的主要人员需由申报资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缴纳无效。申报资质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否从事检测工作?根据《资质标准》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的人员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从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工作应具备什么资质?从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工作应取得“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专项资质。
(五)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否开展现场实体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锚固抗拔承载力试验?现场实体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锚固抗拔承载力等检测参数属于“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专项资质的必备参数,开展上述检测工作应取得“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专项资质。
(六)哪些报告属于用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检测报告?这类报告的委托都有什么要求?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进场复检的原材料(含设备、构配件,如钢筋原材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检测报告)主要性能参数,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功能和质量检验(如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检测报告),施工结束后施工成果的功能和质量检验(如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检测报告),都属于用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检测报告。按照规定,这类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七)检测机构申请分场所和分支机构有何区别?如何申报?分场所是指检测机构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或同一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市申请设立的检测场所。同一设区市行政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克拉玛依市,同一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市是指如库尔勒市、伊宁市、喀什市、和田市等。分支机构是指检测机构跨地(州、市)、县(市)、兵团师(市)申请设立的检测场所。举例:某乌鲁木齐市检测机构欲在乌鲁木齐市内增加检测场所,可列为分场所,欲前往昌吉州增加检测场所,则列为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分支机构的申报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并分别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要求进行重新核定。
(八)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相应检测参数是否需要通过计量认证(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评审,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在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检测参数已超过有效期的,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近期出台《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工作指南》、《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用于具体指导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和专家评审工作。
(九)检测报告盖章有何要求?检测机构(含分场所、分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业务专用章及资质许可机关发放的资质章,且检测报告出具单位的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新建质〔2018〕10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电话:0991-8868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