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制定印发《我厅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新建房〔2020〕24号),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来,总体上适应房地产市场信用评价工作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在充分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物业管理文明行业标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第29号令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
三、修订过程。
我厅于2022年启动《办法》编制修订,会同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对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结合前期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在保持总体结构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局部的修订,现已形成修订稿,征求了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及房地产相关企业(机构)意见。2023年委托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开展试评工作,根据反馈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要求,对修订后的办法逐条梳理政策依据,同步推进将房地产领域信用评价系统建设,经请示厅领导,将房地产领域信用评价系统纳入“智慧住房”平台统一开发建设,2024年并据此对评价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4月,召开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专题会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并于5月通过厅信用评价委员会第三次会研究审议,7月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后形成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8月完成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会议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共包含四个文本,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管理办法均由总则、信用信息构成、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布与使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附则等7章构成。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项内容:
(一)进一步理顺信用管理机制。明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等四类企业和有关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指导信用评价工作,确认和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评价结果。科学设置基础信用分值,合理调整个别分值赋分。
(二)增加评价主体。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中“受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修改为“受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或具体承办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三)科学合理调整分值。将《房地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得分的基本信用分值由80分修改为70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用评分标准中的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由15分调整为10分;物业经营业绩信息由22分调整为16分。
(四)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关联。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关联】增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发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同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五)其他主要修订内容。
1.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中“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两年。”修改为“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开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三年。”。
2.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中履行社会责任修改为“近三年,履行社会责任,捐款或捐物资,1分/10万元,最高5分”。
3.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示异议处理】增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实结果相应保持或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
4.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新申办企业信用等级】修改为“新申办的企业,首次参加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
5.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息评分标准中良好信息的“聘用疆内残疾职工”修改为“聘用残疾职工”,“吸纳南疆富余劳动力就业”修改为“吸纳富余劳动力就业”。对不良行为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6.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不良信用信息内容】结合行业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7.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进行修改完善,并以受到行政处罚的为认定依据。
8.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修复】中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修复行为的内容合并修改为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
9.将四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企业信用差别化管理】中分类管理的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解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电话:0991-282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