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工程质量投诉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处理投诉是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2018年6月,我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新建质〔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过近5年来的执行,取得良好效果,目前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我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目的是什么?
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稳妥化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信访工作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十条),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质量缺陷及投诉的定义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处理投诉的基本原则、提出投诉的有关要求、投诉人义务等。主要修订了适用范围、工程质量缺陷和投诉的定义,提出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负首要责任,明确了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有关要求。
第二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可以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等。提出了可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的情况和需要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的委托、处理等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其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料管理、统计分析等制度和投诉处理工作的履责要求。《办法》有效期为5年,7个附件主要规范文书格式。
解读机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 读 人:齐志豪
联系电话:0991-8868927(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