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质安处 发布时间:2023-08-23 12: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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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自治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意见,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全链条、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及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级党政机关、城乡重点部位,先重点后一般,盯紧苗头隐患,坚持标本兼治,强化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注重发挥专家技术团队作用,从根本上消除隐患,避免隐患常治常存。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及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重点部位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排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依法取得许可,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按规定经营,无证经营的要立即关停,是否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否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否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对排查发现以上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行署负责,不再列出)

2.排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按规定加臭,是否定期入户检查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户内燃气设施,是否告知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人员是否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是否非法掺混二甲醚,是否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对排查发现以上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排查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充装许可,无证充装的要立即关停,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按许可规定充装,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是否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排查发现以上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排查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是否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是否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查处的气瓶是否及时移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对排查发现以上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排查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是否达标,有无警示性臭味,是否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是否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是否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对排查发现以上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查处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排查城镇燃气管网是否存在老化、带病运行、管道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管道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和管网检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等问题管网。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是否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是否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防止施工引发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发现以上问题的燃气管网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排查餐饮企业燃气用户,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燃气、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燃气、电源、火源和易燃可燃物品等日常管理混乱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排查餐饮企业燃气用户,是否存在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问题,是否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排查发现以上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餐饮企业燃气用户,是否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发现以上问题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排查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用户,是否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门窗上是否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保持完好有效的,对发现以上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防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7.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治区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相关规定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切实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自治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从本质上消除城镇燃气管网安全隐患。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搭建管道设施感知网络,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实现与各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动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衔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道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实施气瓶实名制管理,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依托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溯源平台,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适时推进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落实国家关于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有关要求,及时修订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自治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家用燃气器具的监管。研究对燃器具生产和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开展自治区城镇燃气领域地方立法研究,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健全自治区城镇燃气技术标准体系,落实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定,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国家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8月至11月)。在自治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按照全覆盖要求,全面排查服务范围内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管网,逐一入户检查问题软管、问题环境,入户安全检查要做到五必须,即:必须有专业人员参加入户检查,必须携带专业设备检查漏气等隐患,必须逐一入户检查,不漏一户、不留死角,必须落实一户一表,实事求是填写,严禁造假,必须落实双签字制度,检查人员、燃气用户双方都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2.街道(乡镇)、社区(村)要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反馈相关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管理,持续加强燃气安全教育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3.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时间表、路线图,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充实到检查队伍,抓好对公共安全的餐饮及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党政机关、城乡重点部位进行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地(州、市)要细化本地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加强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建立调度、通报、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经营、储存、充装、维护、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抓好对本级党政机关燃气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

5.自治区建立周调度、月总结、季通报工作机制,开展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对重大城镇燃气问题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自治区党政机关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12月至20246月)。健全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进地方立法,健全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成立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自治区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地党委、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厅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各地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二)压实安全责任,强化督促考核。坚持地(州、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地(州、市)党委、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进一步强化跟踪督办。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地(州、市)党委、政府要对本地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住建、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好本行业、本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应急能力。各地要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加强餐饮等关系公共安全燃气用户常态化教育培训,探索建立重点燃气用户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气制度。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处突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抢险和处突队伍,配齐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处突应急能力。

)积极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各地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20238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安委会,抄送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8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同步报送《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文强、郭翔1870303057018399576647

电子邮箱:xjchengjianchu@163.com

附件: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统计表



附件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行动

信息统计表

             地(州、市)                 填报日期:         

天然气经营企业数量(个)

天然气经营企业从业人数(人)

瓶装液化气充装站数量(个)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从业人数(人)

瓶装液化气换气站数量(个)

瓶装液化气瓶数量(个)

废弃瓶装液化气瓶数量(个)

现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长度(公里)

实施更新改造燃气管道长度(公里)

违章占压管道(处)

已整改违章占压(处)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次)

排查出一般隐患数量(个)

整改完成一般隐患数量(个)

排查出重大隐患数量(个)

整改完成重大隐患数量(个)

使用天然气餐饮企业数量(个)

安装天然气报警器餐饮企业数量(个)

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企业数量(个)

安装液化气报警器餐饮企业数量(个)

使用燃气的居民户数(户)

安装燃气报警器的居民户数(户)

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居民户数(户)

安装液化气报警器用户数(个)

使用燃气老旧小区数量(个)

已开展排查的老旧小区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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