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规程》地方标准 填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空白

文章来源:消防处 发布时间:2026-09-30 18: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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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发布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T 8061—2026/J18872-2026《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规程》。该标准于2026年7月23日正式发布,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为我区城市更新背景下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统一的地方技术遵循。

 

随着城市更新工作持续推进,大量既有建筑开展改建、室内装修、修缮等改造项目。部分建筑受建成年代、原有建设条件制约,完全照搬现行国家标准实施改造存在落地难的现实矛盾,亟需兼顾消防安全与工程可行性的地方技术规程,破解存量建筑改造消防技术难题。本规程的出台,立足新疆本地工程实践,统筹安全底线与现实条件,填补了自治区既有建筑改造专项消防设计地方标准空白。

规程由新疆建设工程消防协会担任主编单位,多家设计、审查、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编制,依据自治区2024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充分调研、总结区内大量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实践经验基础上编制完成。规程共设置5个章节,覆盖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等全专业消防设计内容。

标准明确适用对象为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已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适用于村民自建房、文物建筑、临时建筑、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住宅户内装修改造。标准将改造工程划分为改建工程、室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3类,针对不同改造类型差异化界定标准适用原则,厘清改造项目执行国家现行标准与原建造时期标准的边界条件。

针对既有建筑改造普遍遇到的现实瓶颈,规程坚持“不降低安全底线、兼顾现状条件”,设置科学合理的技术补偿路径。对于受场地、土建条件限制,消防救援场地、疏散楼梯净宽、疏散门、消防水池容积、高位水箱、加压送风竖井等无法完全达到现行国标指标的情形,在保证不低于原建筑防火设防底线前提下,明确可维持现状的边界条件,同时配套性能化补偿、等效防火措施要求;确无法执行规程条文的项目,可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实现“守得住安全底线、落得下改造方案”。同时,明确新增消防设施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保留沿用设施不低于原建造标准,兼顾新旧设施管控要求。

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将规范我区存量建筑改造消防设计行为,在服务城市更新、盘活存量建筑资源的同时,守牢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自治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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