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乱象治理,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发布2026年第3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某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投标人串通投标案
(一)案情事由。2025年5月30日,某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开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某淮建工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另一投标人(某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岩的社保信息。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了某淮建工有限公司、某孚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投标。
(二)案情调查。2025年10月31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案件的违法行为立案并开展执法调查,通过调取相关资料、询问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后查明:两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某淮建工有限公司、某孚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收到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某淮建工有限公司、某孚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四)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对两家企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中标项目金额44246409.69元),即221232元;分别对两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1062元。
二、某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一)案情事由。2025年10月16日,某市南区地下管网设施改扩建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在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5年11月17日,某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关于该项目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中标单位某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投标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马某杰”存在职称证书造假的情形。
(二)案情调查。该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实名举报后,向项目属地监管部门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该问题线索,随后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至某市城市管理局正式立案调查。经调查,马某杰高级职称证书造假,某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马某杰造假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参与某市南区地下管网设施改扩建项目(一期)EPC总承包项目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6391.74万元,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三)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某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某市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某市城市管理局对某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项目总工程造价6391.74万元的千分之五即31.9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利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59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马某杰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59万元。
2.马某杰职称证书造假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至某市公安局,某市公安局对马某杰处以拘留十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三、某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一)案情事由。2026年3月,某县遗址展示基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某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中安全员有在建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案件调查。2026年5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资料查阅、询问谈话、发函协查等多种形式查明,某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拟派安全员李某春同时已在“某县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中担任技术负责人,且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无在建工程项目的承诺书,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三)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某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2026年7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某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10.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阴某、直接责任人白某桦分别作出0.6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秩序,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