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聚焦整治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现发布自治区第五批物业领域典型案例,警示各物业服务相关责任主体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持续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一
基本案情:哈密市伊州区融合路电力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完成交接义务。
处理情况: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某物业服务企业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资料移交工作。
案例二
基本案情:博乐市镜湖九号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将物业用房对外出租经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处理情况:博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博乐市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物业服务用房原使用功能。
案例三
基本案情:鄯善县太阳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及社区同意,擅自将物业用房对外出租经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处理情况: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博乐市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企业将违规所得公共收益专项用于所辖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工作。
案例四
基本案情:布尔津县金立一号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启用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并持续投入使用,相关电梯设备存有安全隐患。
处理情况: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项相关规定,依法对布尔津县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特种设备。
案例五
基本案情:和静县兴合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护的消防设施管网无水、消防水泵房设备未接线,消防设施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和静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辖区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9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立即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