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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6日 点击数: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 号)精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现就信用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使用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制发的现行各类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则、标准及配套文件,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统一评价规则出台前,全部暂停新增评价、暂停更新结果、暂停对外发布,仅作为内部监管参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筑市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

(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

(四)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

)其他涉及住建领域企业、从业人员及机构的信用评价文件。

二、严格限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确因监管需要,仍然需要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其评价结果严格限定使用范围:

仅可用于:日常行业监管、差异化监管、重点核查、约谈提醒、风险预警、事中事后监管等内部监管事项;

不得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分、资格审查、评标权重等;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批、评优评先、表彰奖励;设置隐性门槛、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其他妨碍公平竞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的情形。

新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暂不再设置信用评价分值,不得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因素,仅保留失信负面清单审查。已发布尚未开标的项目,应按规定予以更正或说明。

三、开展文件清理与衔接工作

地州市要全面梳理本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文件,如实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文件清理台账(详见附件),明确保留、修订、废止的相关文件623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工作要求

地州市坚决落实国家关于统一信用评价、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不得变通执行、打折扣搞例外。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抓好文件清理、系统调整、招投标衔接、政策解释等工作,严防出现政策空档和管理漏洞。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做好政策说明,回应关切,维护行业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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