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有关工作,提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场地安全管控与近场效应设计
(一)建设工程应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危险地段,各地应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将危险地段两侧各规定范围划定为“只拆不建带”,此区域仅可用于建设城市道路、防护绿地等不涉及人员密集活动的设施及生态修复工程,危险地段严禁建设甲、乙、丙类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对于有活动断层探测项目成果的县(市、区),要将该成果应用于“只拆不建带”范围的划定工作。
(二)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相关抗震设计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对于一般类民用建设项目,按照《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span>50011)的要求避开主断裂带。场地勘察时,应根据工程需要以及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对地段的地震危险性做出全面评价。应尽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若无法避开则必须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等规定设计。对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项目,对处于发震断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效应影响,5km及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对于竖向地震敏感的结构(大跨度、长悬臂和超高层),应开展以竖向地震为主的分析与验算,竖向地震动参数的近场增大系数按本条规定取值。高层建筑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并考虑近场效应增大系数不同取值时,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组织开展审查工作。
(四)对设防地震作用下需要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当结构设计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等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技术时,对处于发震断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计入近场效应影响,5km及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2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
二、规范重点场所抗震设防管理与重点区域管控
(五)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高等教育院校、各类成人教育院校等学校,其宿舍、食堂、教学用房、学生活动中心(礼堂、会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建筑,以及托儿所、托育机构等,应按《条例》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抗震设防措施。
(六)《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规定的医疗建筑、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以及食堂、设备用房等医院附属建筑,应按《条例》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抗震设防措施;残疾人康复中心应按照医院标准执行《条例》要求。
(七)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张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应按《条例》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抗震设防措施。养老机构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若养老机构建筑面积超过该单体建筑面积50%或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床位数超过20床,该部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得低于重点设防类,并应按养老机构标准执行《条例》要求。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等以老年人为主开展活动的设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八)各地要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责任体系及抗震措施落实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地震灾害风险防治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在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前应对接自治区地震局,明确是否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对应的抗震要求。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严格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隔震减震生产厂家、检测、维保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批复要求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面落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落实重点区域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要求
(九)各地要强化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建成建筑抗震加固工作的管理。加固设计采用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span>18306)确定的地震动参数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并按重点设防类执行,要优先采用隔震减震等先进技术。
四、规范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十)各地在编制乡镇和村庄规划以及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宅基地规划时,要尽量避开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当规划区域位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等要求采取强化抗震的相关措施。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并推广农村住房抗震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规范农村住房空间布局及地基基础、上部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抗震措施和细部构造做法,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体现当地特色的建筑抗震设计和施工技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抗震防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强化对乡村建筑工匠的抗震设防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其抗震设防施工能力。在建设农村公共建筑以及2层及以上、自然地面至平屋面房屋女儿墙檐口6.6米以上(或坡屋面屋脊最高处7.5米以上)、跨度在7.2米以上的农村居住建筑时,应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施工资格且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在册的建房合作组织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对于其他农村建筑,鼓励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自治区教育厅 |
自治区民政厅 |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自治区地震局 2026年4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