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欠薪和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建建〔202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实名制管理全覆盖要求
(一)推动建设项目全覆盖。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于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管理考勤装置,真实采集和上传实名制管理数据至“新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二)实现主体单位全覆盖。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应管尽管、应入尽入”原则,将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相关主体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不得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
(三)落实从业人员全覆盖。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将进入现场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等)、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并通过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设备进行实名认证、采集、核验和上传姓名、身份证、生物特征(人脸识别)等主要信息。
(四)确保施工期间考勤全覆盖。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确保施工期间实名制考勤全覆盖。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安全员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间的80%,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5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低于在岗履职时间标准的,系统将自动生成预警,项目监督机构应对相关项目列入重点监管。
二、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首要责任,应当监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发现不落实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约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主要责任,应当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按月公示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未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三)加强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并严格督促项目监理人员履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督促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四)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实名制管理水平。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前应登录勘察平台完成人员账号设置和角色分配,完善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等信息。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地基验槽、地基基础验收、设计交底、主体验收、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提供施工现场服务时,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小程序”进行登记,记录服务时间、服务节点、服务地点等信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人员关键节点考勤不得少于1人次。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强化考勤发薪应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数据作为查办工资拖欠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指导企业建立以实名制考勤记录为基础的工资支付制度。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项目进行查处,加快实现“有考勤、无欠薪”目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加强属地核查管理。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常态化监管,通过实名制平台、手机移动端在线监测、现场实地查验等方式开展抽查。对竣工、停工的建设项目及时更新建设状态。对查实不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状态,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实名制设备安装、采集和上传数据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进行查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因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实名制管理异常或出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严格把关开复工条件。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实名制设备安装、实名制平台对接作为开工、复工安全审查的前置条件,未达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五)严把评优创先准入条件。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工人实名制落实情况纳入项目全过程监管及优质工程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治区优质工程培育典型案例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工作前置审查环节,对实名制管理数据弄虚作假、整改落实不到位、被行政处罚的项目,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评相关荣誉的,严格按程序予以撤销。
(六)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建筑工人欠薪群体性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核查质量安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同步核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问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