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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治区“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第四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公告

来源:住房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2日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自治区“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工作,聚焦整治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现发布第四批物业领域典型案例,警示各物业服务相关责任主体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持续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一

基本案情:阿克苏市华能玉秀家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长期存在服务意识薄弱、诉求处置不及时、公共设施维护缺位、环境卫生保洁不到位、消防通道不畅等问题。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并依法送达清退告知函后,该物业服务企业仍拒不退场,且未按要求移交相关物业资料及配套设施。

处理情况: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依法对阿克苏市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博乐市和瑞悦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将物业用房对外出租经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处理情况:博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依法对博乐市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物业服务用房原使用功能。

案例三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广东大厦·禧粤居小区某物业服务企业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处理情况: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依法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核查阿勒泰市润德茗苑商住楼举报投诉案件时查实,该场所消防控制室仅1名人员值班,且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

处理情况: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阿勒泰市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2.2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伊宁市陇源枫璟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严格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及冰雪清除义务。

处理情况:伊宁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依法对伊宁市某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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