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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质安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6日 点击数: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建立完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齐志豪   15009016792

  1813963760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51月16








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自治区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质〔20204号),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高效实施、顺利推进,切实维护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质量保险内容

(一)定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和保险范围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履行维修赔付义务的保险。

(二)推行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质量保险工作,探索建立质量保险制度。质量保险对象为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在新建公共建筑推行质量保险制度

(三)保险责任范围和期限。新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责任范围为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责任期不低于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责任期不低于5年)、供热与供冷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责任期不低于2年),质量保险责任期原则上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起计算,具体保险范围和责任期限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书面合同约定。

(四)保险费率和投承保。保费的计算基数为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保险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费率承担法律责任。鼓励建设单位综合考虑并择优选取保险公司投保,并在工程开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合同约定的保费。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预算中列明该保险费,并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情况和工程质量保险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附件。承保可采用单一承保或共保模式,鼓励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应当执行主承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统一理赔服务标准。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内容,对已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法灭失,保费已全部支付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对现房销售项目在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索赔和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可按保险公司编制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提出索赔申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中列明保险范围及责任期限、理赔流程、负责理赔的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建设单位在竣工交付时,应当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向被保险人交付。

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作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或围护结构保温层破损、脱落导致出现冷桥现象等影响基本生活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且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或赔付。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而免责。

二、工作措施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对辖区企业及项目进行调研,制定质量保险工作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质量保险工作的具体内容、措施。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对投保项目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承保保险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加大风险管理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质量保险政策意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稳妥推进质量保险工作。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梳理分析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深入研究实施方案的适用和改进措施,为后续房屋养老金接力保障房屋安全减轻压力、降低质量风险。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推进情况总结请于2025111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工作要求

推行质量保险制度是新形势新要求下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工程质量监管升级的重要举措,更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及时分析解决问题,确保质量保险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落实质量保险制度纳入“好房子”建设指标体系,在“好房子”建设过程中大力推行质量保险制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修订完善《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信用评分标准,将落实质量保险制度纳入信用评分加分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稳妥推动质量保险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做好监督服务指导,根据推进情况加强对项目优惠政策落实、工程创优等扶持力度。同时,加强对质量保险制度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及时回应投保单位和广大群众关切,切实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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