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研究确定了本地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租赁补贴目标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已上报国家相关部委。现将各地2023年工作任务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全区公租房计划任务13459套,保障性租赁住房41037套,棚户区改造任务49662套,公租房租赁补贴2678户,其中:
(一)乌鲁木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10159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19971套,公租房租赁补贴2600户。
(二)伊犁州公租房计划任务2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5566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9160套。
(三)塔城地区公租房计划任务600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1250套,公租房租赁补贴32户。
(四)阿勒泰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5229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304套。
(五)克拉玛依市公租房计划任务36套,保障性租赁住房2198套,公租房租赁补贴46户。
(六)博州保障性租赁住房2550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857套。
(七)昌吉州公租房计划任务15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99套。
(八)哈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3102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1200套。
(九)吐鲁番市公租房计划任务53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808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2000套。
(十)巴州公租房计划任务854套,保障性租赁住房522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3460套。
(十一)阿克苏地区公租房计划任务3938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36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3900套。
(十二)克州公租房计划任务426套,保障性租赁住房332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460套。
(十三)喀什地区公租房计划任务16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540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3300套。
(十四)和田地区公租房计划任务7176套,保障性租赁住房2796套,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3800套。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开工时限。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已确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十件民生实事”,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进项目实施。全区所有新开工项目及历年续建项目务必在2023年6月底开工,尽快形成有效投资,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完善资金筹措渠道。要加大项目资金投入,落实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统筹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优先使用中央各项补助资金,严禁出现挪用、挤占、滞拨等问题。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宅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同步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经得起时间和群众检验的优质工程。
(四)提高房源管理效率。各地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2023年底前,所有县市公租房实现线上业务办理;年度项目必须全部录入“智慧住房保障”系统,并按月更新;科学调整保障条件和轮候期限,切实降低空置率;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改安置房中,积极引导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巩固各民族大团结良好局面。
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暨保障性租赁
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