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址:哈巴河县阿克齐镇解放中路幸福路以西皓月酒店4层411室,法定代表人:陈开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4MA776N7490,证书编号D26521074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7〕003567。
经查实,被处罚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巴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承建的哈巴河县桦城府小区建设项目一期2号楼,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脚手架工程施工中多处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脚手架立杆间距、步距1.9米与所提供的方案中“1.5米”不符,卸料平台钢丝绳绳卡数2个与方案中“4个”不符等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第三款“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对被处罚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