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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6〕5号)

来源:质安处、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富蕴县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三区园艺路286号,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法定代表人:王建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2745242944A。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650。

经查实:被处罚人富蕴县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承建的富蕴县可可托海镇恩迪尔建设项目(2号楼)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其中电梯井内高支模23.7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等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第一款“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规定。对被处罚人富蕴县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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