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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6〕8号)

来源:质安处、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樊金枝,女,身份证号:652723196911140729,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建安C320200060213,注册单位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系御景尚都二期建设项目安全员专职安全员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尚都二期建设项目安全员,作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严格落实旁站制度,事发当天工地开展吊装作业,现场安全员及监理人员均未到场;作业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违规从事高处作业、临边防护不到位、重点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现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多名特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安全隐患多次重复出现,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尚都二期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樊金枝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2个月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5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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