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北屯阿福路天源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蒲晓林,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3330748840。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6〕003058。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可可托海艾斯公寓建设项目,在2025年9月18日,阿勒泰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其中高处作业吊篮前支架多处处于悬空状态,与吊篮专项施工方案中“前支架与支撑面的接触应扎实稳定”不符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第三款“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林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