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达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道北京南路钻石城5号新疆数码港大厦17楼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CRQ1CN2F,法定代表人:李长增,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编号D265197908,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4〕009553。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达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龙壹华府5#6#7#8#及地下车库工程,拆卸5#楼施工电梯标准节过程中,在未编制拆卸专项方案的前提下,擅自组织人员拆卸施工电梯标准节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达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