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 01栋1号商业综合楼A单元商务办公3201室,法定代表人王超,独立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5762039195,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2〕001898。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任命文件,无职责分工;未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方案中规定了安保部的职责,现场不存在安保部;未给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天,现场人员管理存在盲点、漏洞;塔机监控设备长期处于离线状态。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