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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87号)

来源:质安处、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点击数:

处罚人:何莉玲,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建安C320240099203,注册单位新疆泰德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霍尔果斯国际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

经查实:被处罚人作为新疆泰德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霍尔果斯国际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未对玻璃雨棚施工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等行为,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第项、第项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规定被处罚人新疆泰德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安全员何莉玲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2个月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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