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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88号)

来源:质安处、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3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26948124L;法定代表人:李承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79号;资质证书编号:D16502333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265001829,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130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监管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高处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违章作业行为,导致阿勒泰市阿尔泰山宝石宾馆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融媒体中心项目7·29”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被处罚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总体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被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现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被处罚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合并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5天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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