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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84号)

来源:质安处、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95WAM6X注册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区315国道乌和公路10号院内07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乾,资质证号:D26520479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JZ安许证字〔2021000381,有效期:202456日至202756日。

经查实:被处罚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法人缺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项目经理履职尽责不力;对专业分包单位电梯安装作业的安全检查不深不细,未将电梯安装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规定被处罚人新疆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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