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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83号)

来源:质安处、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09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4660006Y法定代表人郭洪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0678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6]001232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71-14层。

经查实:拟被处罚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未按年度计划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未按程序审核、批准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规定;企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未执行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未定期检查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实施情况,企业相关人员未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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